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
1.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契 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本通知第三條第2項條款廢止。
2.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 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自2022年7月1日起,本通知第二條中關于印花稅的政策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教育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1、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與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本條中關于印花稅的政策廢止】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1、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2、【本條廢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3、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的土地免征農業稅。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
四、關于關稅
1、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捐贈用品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質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辦理。
2、對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茖W研究和教學用品的范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
五、取消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校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征所得稅的規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增加的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享,專項列入財政預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業。應歸中央財政的補償資金,列中央教育專項,用于改善全國特別是農村地區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歸地方財政的補償資金,列省級教育專項,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區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提供的應稅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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