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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稅〔2008〕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

    瀏覽量:          時間:2022-07-20 03:41:2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





    財稅〔2008〕81號            2008-06-24

     

    1.依據財稅〔2015〕9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規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停止執行。

    2.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 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規第四條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本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四、【本條廢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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