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威馳外資企業服務中心代理服務指南
鄭州中外合資企業注冊指南
鄭州中外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由董事長擔任
【問題】某中外合資企業,一方為董事長、另一方為副董事長和總經理?,F事長經常不在,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問:能否使用公司法,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首先,我們來看新《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從這一點,似乎可以得出,總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但是,我們要注意到:問題中的主體是中外合資企業,也就是說新《公司法》能否適用?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是這樣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a href='http://www.jiaruicrafts.com/law/12710.html'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年修訂版(全文)' target='_blank'>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F在關鍵問題是,新《公司法》所中的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法律還是廣義的法律,如果是狹義的法律,僅指限定為人大以及常委會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其他諸如行政法規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總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指廣義的法律,那么就包括行政法規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約束,則總經理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筆者傾向于該條所指的法律為狹義的法律。
解決了法律的適用問題,但是,并不意味著總經理一定能夠擔任法定代表人。首先,該合營企業必須修改合營合同和公司章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修改合營合同和公司章程必須經全體董事的同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個董事不同意,就修改不了,總經理就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要想改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選是比較難的,除非在重新選舉董事長時,更換董事長的人選才能達到目的。